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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洋渔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12-28 11:16:36来源: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苏农渔〔2023〕14 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农业现代化走在前”精神,根据《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要求,全力推动海洋渔业经济发展,助力海洋强省、农业强省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加快推进海洋渔业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23日
  加快推进海洋渔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苏政发〔2023〕70号)要求,全力推动海洋渔业经济发展,助力海洋强省、农业强省建设,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展海洋渔业发展空间
  (一)推动远洋渔业发展。制定出台省级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政策实施细则,鼓励高品质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进入我省卸载的自捕鱼,给予一定的运输费用(不含运输保险费)补贴。研究制定新建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支持政策,支持连云港南极磷虾产业园参加相关园区建设。鼓励沿海地区推动远洋渔业发展,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吸引远洋渔业企业落户,通过重组、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远洋渔业企业,打造远洋渔业基地,推动远洋渔业全产业链、规模化、集聚发展。
  (二)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制定出台省级海洋牧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对国家级海洋牧场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海洋牧场建设人工鱼礁,提升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鼓励沿海地区落实《江苏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工作方案》,因地制宜推进资源养护型、增殖型、休闲型海洋牧场建设,推动海上风电和海洋牧场融合发展。
  (三)加快渔港经济区建设。制定出台《江苏省沿海渔港经济区总体布局规划(2023-2030年)》和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启动省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对省级规划内渔港经济区建设,省级财政给予上限不超过2亿元补助,支持渔港经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鼓励支持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顶层设计、试点示范、资金安排、创新渔业保险品种、排污指标等方面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吸引企业落户沿海渔港经济区,推动海洋渔业集聚发展。
  (四)探索发展深远海养殖。制定出台省级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对重力式深水网箱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按照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总造价30%,省级财政资金最高补助1000万元,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大型养殖工船,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总造价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沿海地区按照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要求,探索发展深水智能网箱、大型养殖工船等深远海养殖。
  二、夯实海洋渔业发展基础
  (五)优化沿海养殖布局。沿海地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严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前提下,加快形成海水养殖立体发展格局,潮上带主要开展盐碱地养殖、设施养殖,潮间带主要开展紫菜、文蛤等贝藻类综合养殖,潮下带主要开展鱼虾贝藻类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发展深远海养殖。
  (六)推进养殖设施建设。支持沿海地区以县为单位,探索推进盐碱地设施渔业养殖基地、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基地、海水生态健康养殖基地建设,加快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一批渔业智慧园区、现代数字渔场,提升滩涂、近海养殖设施水平。支持沿海地区以县为单位开展渔业绿色发展循环试点,省以上财政资金对开展省定百亩以上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按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开展集中连片2000亩以上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的,按3000元/亩左右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对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的沿海县(市、区),予以适当倾斜。
  (七)推动近海捕捞业转型升级。支持提升海洋捕捞渔船设施装备水平。研究出台捕捞加工船建造支持政策。支持沿海地区健全渔船管理体系,探索开展限额捕捞,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作业区域、船位信息的监控。
  三、提升海洋渔业发展水平
  (八)推动水产种业发展。做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育繁体系,支持重点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鼓励筛选、驯养、创制适宜我省深远海养殖、工厂化养殖和盐碱地养殖的海水品种。制定出台省级海洋水产种业建设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对获批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引导“科研机构+种业企业+养殖基地”联合建设特色高值品种繁育基地,对现有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以及省级水产良种繁育(培育)场开展海水水产良种保种及亲本更新的,予以适当补助。推进江苏省红藻遗传材料保存和创新利用中心建设,支持海洋水产类省级特色优势苗种中心建设。
  (九)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研究制定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加快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科技改革创新,提升科研建设能力,开展海洋渔业方面重大科技攻关。支持由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牵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机构(部门)和骨干企业参与,共同建立海洋渔业科技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联盟,整合、共享海洋渔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科研资源。
  (十)推进产业链发展。鼓励大型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渔港经济区、海洋牧场、深远海养殖、精深加工等海洋渔业产业链发展。支持海洋渔业龙头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海洋渔业企业开展水产品初加工和冷链保鲜设备建设,按照不超过总投资30%的标准予以补助。支持海洋渔业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渔业博览会,宣传推介海洋优质水产品品牌。
  四、强化海洋渔业发展保障
  (十一)加强政策支撑保障。支持南通市、盐城市依法依规开发利用淤涨型滩涂,对发展海水养殖的予以倾斜。鼓励养殖用海与其他用海活动融合发展,探索混合用途、立体开发等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的模式和路径。研究出台支持海域证、养殖证一同发放政策意见。
  (十二)强化人才技能提升。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选派技术专家赴沿海地区挂职锻炼。鼓励沿海地区进一步发挥我省科技镇长团在平台搭建、企业服务人才招引等方面作用,引入国内海洋渔业专家,为海洋渔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鼓励支持海洋渔业渔民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培育一批苏渔新农人。支持沿海地区针对海洋渔业渔民就业创新需求,提供经营主体开办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养殖技能、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培训。
  (十三)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在进一步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统筹相关资金,市县要充分利用海洋工程项目生态补偿资金,支持海洋渔业重点项目建设。省级对符合贴息条件的海洋渔业设施建设当年贷款予以不超过2%标准补贴,且建设主体当年获得的贷款贴息比例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鼓励金融机构结合“省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开发专属金融产品,研究出台支持政策给予海洋渔业产业发展专项授信,放宽贷款信用等级标准要求,贷款利率低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点,积极探索将海域证、养殖证、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等生产经营要素纳入抵(质)押担保。完善渔业互助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海水养殖保险。
  (十四)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海洋渔业发展工作协作机制,推动涉及海洋渔业发展的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电、环评与排污许可、税收、融资等政策落地落实。省级将适时通报沿海地区海洋渔业发展重点工作情况。沿海地区要将海洋渔业发展纳入当地乡村振兴、海洋经济发展等重大战略的目标考核评价内容,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的督导检查,建立协调机制,完善海洋渔业行政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各地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项目储备培育,未经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各地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发掘新典型、新经验、新模式,深入开展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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