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有关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应获乌拉圭官方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督之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乌拉圭有关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乌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乌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乌拉圭或国际海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乌拉圭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乌拉圭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生产企业发生任何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4.乌拉圭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乌拉圭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5.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如放射性污染物影响,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添加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添加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输华野生水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和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符合双方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依照中国和乌拉圭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乌拉圭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乌拉圭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乌方应在卫生证书中完整填写从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和西班牙文为必填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乌方应及时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及其印章、官方签字兽医官名单及其签字等资料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有变更,乌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进口直接进入中国国内消费市场的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西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原产国、生产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企业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非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包括用于加工原料、复出口)的,其外包装应标注本条各项信息。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对于不符合中方要求的产品,中国海关依法对相关的产品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国海关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禁止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10日
特别声明